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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本報記者郭宏鵬本報通訊員周兵
  近日,江西省分宜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。被告胡小金駕駛摩托車拐彎時,撞傷獨自過馬路的8歲兒童小明。交管部門認定,胡小金未盡註意義務,承擔事故主要責任,小明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,承擔事故次要責任。
  事後,小明訴至法院要求胡小金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共計5.2萬元。胡小金則當庭表示,應按照交管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,而不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  法院審理後認定,投保交強險是法律強制性規定,投保義務人沒有投保交強險而發生交通事故的,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部責任,法院不劃分責任比例。
  法官庭後解釋稱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〉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,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,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  因此,在胡小金駕駛的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的前提下,法院並沒有依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定賠償責任範圍,而是判令胡小金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  (原標題:交警定非全責法院判全賠未買交強險限額內都得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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